黄某某与徐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黄三进
主办律师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闽0525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黄三进,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思华,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闽0525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垫付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并告知未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相关调查情况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詹国荣
审判员杨巍
审判员刘小斌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珍妮
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