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方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0 主办律师:黄三进

黄三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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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83民初847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三进,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至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黄某乙,男,1960年3月7日,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苏眼井10号4单元101户,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60********。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某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黄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某某公司自愿撤回对黄某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回对黄某乙的起诉。

审判员林应才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莹莹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