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与黄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9 主办律师:黄三进

黄三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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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闽0583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某某,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三进,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3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洪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72516.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72516.8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按月利率1%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9元、执行费人民币2488元,但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665元,经案款分配,(2024)闽0583执67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周鹏受偿2934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洪某某受偿18324元。

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均自查封、冻结之日起计算。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18324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善根

审判员蔡文鑫

审判员陈丽清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