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陈某乙与刘某某、陈某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3 主办律师:黄三进
黄三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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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83民初4301号
原告:陈某甲,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内地联系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陈某乙,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58年12月10日出生,内地联系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三进,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琛禧,福建正成功(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陈某丙,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铭,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婷,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刘某某、陈某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陈某甲、陈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陈某甲、陈某乙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甲、陈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审判员李晓琳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芬芬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