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损失赔偿范围分析
黄三进
本文作者
2026[泉州][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之后果承担实务分析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常见争议焦点。《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然而,该条文在泉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损失”范围的界定、承揽人预期利益是否获赔、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如何结算等问题,存在较大裁量差异。本文以一则泉州本地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该争议焦点进行拆解分析。
案情简述:泉州某石材加工厂(承揽人)与某装饰工程公司(定作人)签订石材幕墙加工合同,约定加工总价120万元,分三批交付。承揽人已完成第一批加工并交付,第二批加工过半时,定作人因业主方设计方案变更,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承揽人主张定作人赔偿第二批已完成部分的加工费、为履行第三批所采购的专用石材原料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合计约30万元。定作人仅同意支付已交付第一批的价款,对其他损失不予认可。
法律分析:
第一,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无需征得承揽人同意,但应赔偿承揽人因解除合同遭受的损失。泉州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先将损失区分为“已完成工作部分”与“未完成工作部分”。
第二,对已完成部分的报酬。承揽人已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报酬。本案中,第一批交付成果对价已无争议,第二批虽未交付,但属于“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承揽人有权就对应部分主张劳动成果报酬及已发生的材料费用。
第三,对未完成部分的损失赔偿范围。这是司法实践分歧最大的区域。泉州地区多份判决认为,赔偿范围应限于承揽人的“直接损失”,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费用、采购专用材料的损失等,不包括“预期利益”或“利润损失”。理由在于,任意解除权制度系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信赖关系的保护,若支持高额利润损失,将变相限制定作人解除权功能的实现。但部分基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会结合履行进度酌情支持一定比例的预期利益。
第四,材料损失的举证。承揽人主张专用石材原料损失,需证明该材料系为本案合同专门采购,且无法转作他用。泉州地区法院通常要求承揽人提交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若材料可转售或他用,法院将扣除相应残值。
第五,关于承揽人减损义务。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应及时止损,若怠于处理已加工半成品或专用材料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供泉州地区承揽人参考):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作人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如载明“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合理利润”。
- 对于大额专用材料采购,提前书面告知定作人该材料的专用属性,并留存采购链条证据。
- 收到解除通知后,及时盘点半成品状态并公证,第一时间与定作人协商处理方案。
10组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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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定作人可否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提出解除合同? A:不可以。任意解除权行使期限为“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工作完成后,定作人应受领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不存在任意解除问题,只能依据质量问题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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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需提前通知? A:法律未规定提前通知期限,但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即发生解除效力。承揽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相关履行行为,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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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承揽人已完成部分工作成果,定作人是否必须支付报酬? A:是。已完成部分工作对应的劳动报酬和材料费用,属于定作人解除前的既得利益,定作人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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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能否要求支付未完成部分的全部合同价款? A:不能。只能就损失主张赔偿,不能要求支付全额价款。赔偿范围主要为直接损失,合理利润部分存在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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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承揽人主张预期利润损失,泉州法院支持吗? A:多数情况下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后仍须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润补偿”,且该约定未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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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承揽人采购的专用材料,定作人解除合同后如何处理? A:承揽人应先行减损,如评估材料是否可用于其他订单或转售。无法转用的,可要求定作人赔偿该部分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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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双方对已完成工作量的价值有争议,如何确定? A:可申请司法鉴定。泉州地区法院通常委托具备工程造价或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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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对外承担违约金,该部分能否主张赔偿? A:若该违约金系因承揽本合同所产生且承揽人无过错,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可以主张,但需证明因果关系及金额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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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承揽人收到解除通知后仍然继续加工,后续费用能否要求赔偿? A:不能。解除通知生效后继续加工产生的费用属于扩大损失,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院不支持该部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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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承揽人是否有权留置已完成的工作成果? A:可以。定作人未支付已完成部分报酬的,承揽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对相应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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