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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利息约定不明时已付款项能否抵扣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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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三进 律师

黄三进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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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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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泉州]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约定不明时,已付款项能否抵扣本金?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不明”与“还款性质认定”是高频争议焦点。2026年,泉州某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李某签订借条,仅载明“借款50万元,一年内归还”,未书面约定利息。借款期间,李某按月向张某转账2万元,累计支付24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而李某主张已支付的24万元应抵扣本金。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定期支付的款项能否被认定为利息,或是应直接冲抵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但该规定仅约束合同履行期间的利息,并不当然决定已付款项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结合款项支付规律、金额大小、双方交易习惯及催收记录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主张转账为利息,但借条无利息约定,且张某在收款期间从未提出异议或催讨利息,法院最终认定该24万元属于无明确给付目的的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双方对还款性质存疑时,应优先冲抵费用,其次冲抵利息,最后冲抵本金。但本案关键在于利息是否存在——既然合同视为无利息,则不存在“利息”冲抵项,已付款项自然应当抵扣本金。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尚欠张某本金26万元,并按LPR计算逾期利息。

这一裁判思路在2026年泉州地区的类案中具有较强参考价值。它提示出借人:即使借条未写明利息,若实际收取了定期款项,应通过补充协议、微信确认等方式固定该款项的法律属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提前偿还本金,导致本金债权数额缩减。 同时,借款人亦应注意,无利息约定时,主动支付的款项若未注明“自愿支付利息”,则很可能被直接冲减本金,反而减轻自身债务负担,需谨慎选择还款备注方式。

常见问题 Q&A

Q1:民间借贷中,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还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吗? A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无权要求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算。

Q2:借款人按月固定转账,能否认定为双方以实际行为约定了利息? A2:仅凭定期转账不足以推定利息约定成立。法院需审查双方是否有书面确认、聊天记录或交易习惯佐证。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双方就利息达成合意,该转账通常被认定为偿还本金。

Q3: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如口头说“有利息”但未写明标准),如何处理? A3: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若是自然人以外的借贷主体(如公司),法院将结合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利息。

Q4:已付款项是先抵扣本金还是先抵扣利息? A4: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应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冲抵。但前提是“利息”合法存在,若无利息约定,则直接冲抵本金。

Q5:2026年泉州地区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是多少? A5:目前全国统一执行一年期LPR的四倍上限。以2026年LPR约3.1%计算,司法保护上限约为年利率1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6:借款人支付款项时,如何备注才能避免被认定为偿还本金? A6:建议在转账附言中明确“支付利息”或“归还部分本金”,同时保留双方聊天记录。若既未备注也无协议,法律上优先推定用于清偿已到期的债务,无到期债务时冲抵本金。

Q7:出借人若想避免“无利息约定”的败诉风险,应该怎么做? A7:务必在借条中写明:借款本金、年利率、付息方式、逾期利率、还款期限。若已发生借贷,事后可通过微信补充确认:“你每月支付的2万元系利息,年利率24%”,并让对方回复“同意”以固定证据。

Q8:本案中,若李某主张24万元是“本金+利息”混合还款,法院如何认定? A8:法院会根据每期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接近本金×利率来计算。例如50万元本金按24%年利率,每月利息为1万元,而李某支付2万元,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还本。但若借条未约定利率,则无法拆分。

Q9: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9:出借人需证明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借款人主张已还款的,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涉及“利息约定”的,主张利息存在的出借人须就约定合意举证,否则视为无息。

Q10:如果本案张某起诉时要求按24%支付利息,会得到泉州法院支持吗? A10:不会。2020年8月之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已调整为LPR四倍(本案约12.4%),24%已超过上限。且本案无利息约定,法院只会支持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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