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承揽合同解约后止损义务成裁判关键
黄三进
本文作者
2026[泉州]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单方解除权并非“免罚金牌”,施工方止损义务成裁判关键
在泉州制造业与建设工程高度发达的经济生态中,承揽合同纠纷是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高发类型。2026年,随着《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适用,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与“承揽人损失填补”**之间的张力愈发成为争议焦点。
一、法律场景:发包方中途喊停,施工方设备已进场
2025年底,泉州某机械加工厂(定作人)与本地一家钢结构安装公司(承揽人)签订了一份《车间钢结构定制与安装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负责设计、制作并安装总计800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工期为60天。
合同履行至第20天时,承揽人已完成部分钢构件的下料与焊接工作,并将大型吊装设备及大量原材料运至施工现场。此时,机械加工厂因自身经营战略调整,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要求其立即撤场。承揽人主张: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报酬为45万元,且因设备租赁、材料定制(非标件)无法转售造成的损失达18万元,要求定作人全额赔偿。
而机械加工厂认为:其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享有任意解除权,仅同意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对18万元的“间接损失”拒绝承担。
二、法律争议焦点:任意解除权的边界与赔偿范围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 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揽人的哪些损失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
- 承揽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负有“止损义务”?若未采取合理措施,扩大损失应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赋予了定作人极大的解约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定作人可以“零成本”违约。
司法实践中(参考泉州中院2024年某判例及最高法相关裁判精神),对于承揽人的损失赔偿范围认定,通常区分以下三个层次:
- 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对于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按合同单价的折算比例);
- 为履行合同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已购置的专用材料费(仅限于该合同专用、无法通用周转的部分)、已发生的场地占用、人工工资等;
- 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即承揽人若完成全部工作本应获得的利润。关键在于:若承揽人尚未开始主要工作,因解除合同而节省的成本应予扣除。
然而,该案真正的胜负手在于**“止损义务”**。
三、案例中的“博弈”:承揽人消极撤场造成的扩大损失
在上述场景中,钢结构安装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由于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未立即撤场,而是将设备及半成品留置在施工现场长达近一个月,期间拒绝与定作人沟通转售或处理方案。这导致定作人无法引入第三方施工队进场,工厂重建进度拖延,产生额外租金损失。
法院最终在处理该纠纷时(假设进入诉讼程序)指出:承揽人在定作人明确解除合同后,负有减损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虽然定作人应赔偿损失,但承揽人不得恶意扩大损失。对于因承揽人拒绝撤场、消极等待导致的场地占用费、设备闲置折旧费的扩大部分,法院判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于泉州地区大量的中小型承揽方(如模具加工、石材安装、服装绣花等),此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 遭遇“中途解约”时,先撤场再索赔:切勿以“不赔偿就不撤场”作为谈判筹码,这在法律上极易被认定为扩大的损失,得不偿失。
- 证据留痕是关键:对于非标定制件,务必保留合同、图纸、采购凭证,证明该材料无法通过市场正常转售,这是主张全额材料款的核心依据。
- 审查对方解约理由:虽然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如果其解约理由不真实(如仅为另寻低价承揽人),可主张其解除权滥用,追究其违约责任。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的“后悔权”,但它必须建立在对承揽人合理损失的全额填补基础之上。2026年的裁判趋势表明,法院越来越强调**“承揽人的止损效率”与“定作人的补偿诚意”**之间的平衡。
附:承揽合同纠纷10组专业问答(QA)
Q1:我是承揽方,定作人中途说不干了,我能直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A:不能。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属性,《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合同在解除通知到达你时即告解除。你不能要求强制履行,但可以立即主张赔偿损失。
Q2: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我能主张哪些项目的赔偿? A:通常包括:①已完成部分的工作报酬;②为该项目专门采购且无法转售的原材料费;③已发生的设备租赁费、人工费;④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合理利润(需扣除未履行部分节省的成本)。
Q3:如果定作人拒收货物,我可以把货拉走卖掉抵扣货款吗? A:不建议擅自变卖。在未完成合法清算前,货物所有权归定作人。若定作人逾期受领或拒付,你应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行使留置权,并通知其履行付款义务,留置期间不得随意处置货物。
Q4:我为了这个订单,租了三台专用设备,现在合同解除了,剩余租期的租金谁来承担? A:首先看设备能否退租。若能提前退租,你只可主张实际产生的租金;若合同约定不可退租,且设备为该项目专属规格,则剩余租金的合理部分可向定作人主张,但你负有及时转租或协商解除合同的止损义务。
Q5:合同签订时约定了“定作人中途解约需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这有效吗? A:法院支持赔偿损失,但并不当然支持高额违约金。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定作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申请调减。法院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调整(泉州地区一般支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30%)。
Q6:承揽方自己做的半成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定作人解约还需要赔偿这部分报酬吗? A:不需要。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作成果,承揽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定作人解约时,该部分价值应从损失计算中扣除,若给定作人造成额外损失,承揽人还需赔偿。
Q7: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有争议,且承揽人无法举证,法院通常会怎么判? A:法院会依据证据规则,可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若承揽人因未留存签证单、工作量确认单导致无法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能只获得较低的酌定补偿。
Q8: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强行不退场,定作人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吗? A:可以。承揽人无合法依据占用施工现场,导致定作人无法开展后续工作,构成侵权。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赔偿因阻碍施工造成的停工损失,并有权要求其立即腾退。
Q9:我是定作人,如果承揽人报价过低,履行中发现亏损想加价,我可以拒绝吗? A:若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承揽人不得随意加价。若承揽人以停工相威胁要求增加费用,你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其逾期违约责任;若承揽人明确拒绝继续履行,你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其赔偿。
Q10:发生承揽合同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A: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类承揽,通常由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专属管辖。建议泉州地区的企业优先约定管辖法院,以便降低诉讼成本。
关联律师:黄三进,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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