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会勤与韩忠忠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18 主办律师:鲁斌

鲁斌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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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申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温会勤,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仁,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解菊花,女,1947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斌,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韩忠忠,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温会勤因与被申请人解菊花、韩忠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5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会勤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公证书系韩忠忠伪造的,被申请人韩忠忠无权处分涉案房屋;2.一审法院未查明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款及实际支付方式,解菊花以原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其行为存在,侵犯了温会勤的合法权利;3.被申请人韩忠忠与解菊花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韩忠忠无权代理销售房屋,明显存在过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三、因疫情错过上诉,只能再审申诉。

韩忠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解菊花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韩忠忠持有温会勤的委托出售房屋的授权书,系经公证处公证作出的,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属于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忠忠与解菊花签订涉案房屋合同时,持有温会勤的委托售房公证文书,而该公证书的撤销时间为解菊花完成涉案房屋买卖行为之后,故买卖房屋过程中足以使解菊花相信公证书的公信力;韩忠忠作为温会勤的委托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还持有01号房屋的相关材料,故解菊花有理由相信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其次,解菊花购买房屋的价格既包括合同价格还包含装修价格,解菊花已按照韩忠忠的指示支付了相应的房款,原审法院对于解菊花的付款数额在查明事实中已予以确认。现再审申请人温会勤称,解菊花与韩忠忠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温会勤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会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都

审判员刘玉红

审判员肖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