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3 主办律师:鲁斌

鲁斌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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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民特617号

申请人:武汉市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莉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斌,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市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仲裁委)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409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租赁合同争议案,武汉仲裁委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409号裁决书,于2024年2月20日将裁决书送达某甲公司,裁决事项为:(一)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赔偿直接损失7857367元;(二)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赔偿预期利益损失10715500元以及G栋投资损失415000元;(三)驳回某乙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530088元,由某乙公司承担397566元,某甲公司承担132522元;本案鉴定费230000元由某甲公司承担。某甲公司认为,裁决第二项超出了某乙公司的仲裁请求,属于仲裁委无权仲裁的情况,鉴定程序多处违法,且因某甲公司系地方国有企业,裁决书中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矛盾的情形将造成国有资产的巨额损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裁决书应当依法撤销,具体如下:一、裁决事项第二项超出某乙公司主张的仲裁请求范围,属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根据2409号裁决书第6页,某乙公司最终提出的仲裁请求为:(一)某甲公司立即向某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某乙公司的损失37894672.6元;(二)某甲公司立即向某乙公司赔偿《租赁经营合同》有效部分的预期收益损失38689200元(包括B栋和G栋自2011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的预期收益);(三)仲裁费用全部由某甲公司承担。其中仲裁请求第一项并不包含G栋投资款的资金占用损失,第二项预期收益损失38689200元也指明了是评估机构评估的损失金额。结合裁决书第51页第一段第一行明确载明“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按评估报告确定的G栋承租经营期间的利润亏损额11574500元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庭难以支持”,仲裁庭系明确驳回了某乙公司在第二项仲裁请求中就G栋主张的预期收益损失。后仲裁庭以“某乙公司客观上对G栋建设已实际投入1110195元,存在投资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仲裁庭认为基于公平原则应予支持”并认定某甲公司赔偿某乙公司损失415000元,明显不属于某乙公司的任何一项仲裁请求范围,且仲裁庭将该裁决事项作为第二项也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此外,某某(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预期收益价值追溯鉴定估值报告》(京信估报字(2022)第030号)将120个地上车位和77个地下车位的预期收益计入损失范围,而该部分车位不属于(2014)鄂民终一审终字第00095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合同有效部分。某乙公司的仲裁请求为《租赁经营合同》有效部分的预期收益损失,将车位部分预期收益纳入某乙公司的预期收益损失明显超过仲裁请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属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的情形,本案应当依法撤销裁决。二、本案仲裁庭委托鉴定时,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存在伪造的嫌疑,且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1.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情况在先,仲裁庭组织双方对证据质证在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鄂信专审字【2022】第20006号鉴定报告第7页鉴定过程第三段载明“2021年7月14日我公司将鉴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然而仲裁庭在收到该鉴定情况后才组织某甲公司提交鉴定材料的质证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本案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机构已做出结论,其程序严重违法。2.鉴定机构依据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租赁合同等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并出具对本案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承租期内房产预期收益价值追溯鉴定估值报告》(京信估报字(2022)第030号),属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首先,鉴定机构以所谓临街商铺租赁合同的租金70元/平方米作为案涉全部房屋的租金标准,未对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租金标准是否真实公平进行审查,且未考虑房型、铺位差异可能产生的租金标准差异,导致案涉估值报告载明的预期收益金额畸高。其次,鉴定机构仅以平面图测算G栋房屋建设成本,并且在鉴定意见的多个版本中,G栋建设成本从1622.15万元(征求意见稿第14页)变动为1176万元(某丙公司书面回复)的情况下,预期收益结论却无相应大幅变动。在某甲公司明确指出上述疑问时,鉴定机构也拒绝向仲裁庭提交计算的数据来源及具体方式附表等。因此,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最后,仲裁庭未对某甲公司提出的多个异议进行任何回复、说理,直接采信了鉴定意见,该裁决应当被撤销。三、裁决书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矛盾之处,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某甲公司作为地方国有企业,该裁决书的错误将造成国有资产的巨额损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裁决书确定了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的租金不应赔偿的情况下,又裁决某甲公司返还某乙公司租金,存在明显矛盾。某乙公司付某甲公司费用3600000元中共有四笔,第一笔为2011年1月支付给某甲公司的保证金500000元,第二笔为2011年4月付某甲公司租金1000000元,第三笔为2012年11月预付租金1100000元,第四笔为2012年12月付某甲公司预付租金、AC栋补偿款1000000元(可见裁决书第二十三页第二段第十一行)。依据裁决书第四十四页第十一行“对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的租金及房屋占用费??属于案涉项目的实际投入??故该部分经营性支出不应计入损失赔偿范围”可知,第二笔、第四笔租金合计200万元不应当赔偿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可获得的赔偿总额仅有160万元。但裁决书第四十五页第五行“对付西大门费用3600000元一项中2012年11月预付租金1100000元及其他支出??属于某甲公司在案涉项目的直接投入损失,仲裁庭予以认定”及裁决结果计算本项合计赔偿260万元,明显将认定为租金的第二笔费用赔偿给某乙公司,与前述说理矛盾的同时,也造成某甲公司严重损失。2.仲裁庭采信了用于证明某某2栋由某甲公司实际出资建设的证据,又以某甲公司未举证为由认定某某2栋由某乙公司出资,存在明显矛盾。裁决书第十九页第二段“第三组证据证明??深圳某某公司仅支付某甲公司500000元,某某2栋房屋实际由某甲公司出资2481781元,该部分出资不应当作为某乙公司出资”及第二十二页第五段第四行仲裁庭认定“对于某甲公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仲裁庭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系某甲公司提交,用于证明某某2栋房屋由某甲公司实际出资建设,仲裁庭对证据予以采信,即认可某某2栋房屋由某甲公司出资的事实。但裁决书第四十八页第十五行“某甲公司虽主张A栋C2栋的建设资金实际是由某甲公司支出,某乙公司未向某甲公司支付建设资金,但并未举示相反证据以证明己方主张,其异议缺乏理据,仲裁庭不予支持”又称因某甲公司未提供证据,所以不支持。其说理与前述对证据的认定明显矛盾。3.裁决书第四十九页到第五十页认定2011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有证房产和车位收益预期收益市场价值10715500元属于某乙公司在案涉项目的预期利益损失。仲裁庭裁决将上述10715500元全额赔偿给某乙公司,未扣除某乙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实际运营产生的收益,不仅违反了损失填平原则,还导致某乙公司获得了额外的收益,明显损害了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乙公司辩称:一、关于某甲公司提出仲裁庭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理由,纯属是某甲公司对裁决书的一种误解。仲裁庭难以支持评估报告确定的利润亏损11574500元。其理由在于案涉G栋尚未建成。某乙公司没有投入足够的成本,在此情况下鉴定的预期收益被否定了。仲裁庭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基于公平原则酌情按照实际投入的1110195元计算出资金占用损失415000元作为预期收益。既是仲裁庭的职权范围,也是仲裁庭中某乙公司的仲裁请求范围。这一点可以从裁决的第2项看出,该41500元是与另外一项预期利益损失关联在一起,而不是计算在某乙公司的直接损失之中。因此该裁决没有超出仲裁申请的范围。二、关于仲裁庭委托鉴定依据的鉴定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的嫌疑,且鉴定程严重违法。某甲公司在申请书中并没有列举伪造证据的事实只是陈述存在伪造的嫌疑,无事实依据。所谓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并不存在。针对第一点,这只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仲裁结论。而且仲裁裁决书已经查明所有鉴定的材料的证据均已进行了质证,而且质证意见在先鉴定结论在后,并不违反任何程序。针对第二项,这些均属于鉴定机构专业的范围。某甲公司可以提不同意见,但最终意见应以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为准。针对第三点,并非国有资产的损失就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某甲公司理由当中所说的3点全部是仲裁裁决的实体意见,应该不在法院审理撤裁案件的范围。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某乙公司以某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武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23年12月8日,武汉仲裁委提出作出(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409号裁决书,裁决:(一)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赔偿直接损失7857367元;(二)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赔偿预期利益损失10715500元以及G栋投资损失415000元;(三)驳回某乙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530088元,由某乙公司承担397566元,某甲公司承担132522元;本案鉴定费230000元由某甲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某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裁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的问题。某乙公司仲裁请求内容为要求向某甲公司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和《租赁经营合同》有效部分的预期收益损失,仲裁庭最终裁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赔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G栋投资损失。对于G栋投资损失,仲裁庭认定该损失为投资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仲裁庭根据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予以综合认定,属于某乙公司主张的某甲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范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房屋的租赁无效外,其余部分均合法、有效,该认定并未涉及案涉车位问题。某丙公司出具《预期收益价值追溯鉴定估值报告》(京信估报字(2022)第030号)评估对象为某乙公司承租期内房产预期收益价值,仲裁庭据此综合计算某乙公司预期利益损失,是仲裁庭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实体处理,亦未超出某乙公司的仲裁请求范围。某甲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仲裁鉴定材料存在伪造的嫌疑,鉴定程序违法的问题。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等均未提出异议。在鉴定前,仲裁庭召集了双方当事人确定了鉴定范围等鉴定事项,并对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在案涉评估报告出具后,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且针对双方异议,仲裁庭专门通知鉴定机构人员提交了补充质询回复意见并到庭接受质询。某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案涉鉴定材料存在伪造,鉴定机构具有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法。对于鉴定意见是否采纳,属于仲裁庭行使实体裁决权的范畴,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说理矛盾、损失某甲公司合法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仲裁庭对于裁决纠纷的说理属于仲裁庭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实体处理,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社会公共利益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合同产生的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其仲裁裁决结果并未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某甲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武汉市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马海波

审 判 员陈蔚红

审 判 员陈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少杰

书 记 员张凌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