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鲁斌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民特615号
申请人:武汉市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莉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斌,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市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仲裁委)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408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租赁合同争议案,武汉仲裁委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408号裁决书,于2024年2月20日将裁决书送达某甲公司,裁决事项为:(一)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有证房屋未付租金371592.29元;(二)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具体为:(1)以139347.1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以139347.1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以92898.0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前述计算标准为: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某甲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103244元,由西大门承担97049.36元,某乙公司承担6194.64元;因本案仲裁费已由某甲公司预交,故某乙公司应当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连同本裁决第(一)(二)项所列款项一并支付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持有双方就租金进行多次沟通协商的证据,但故意隐瞒,导致仲裁庭认定某甲公司主张的租金已过仲裁时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的情形,本案裁决书应当依法撤销。根据(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409号裁决书(该案系与本案合并审理)第9页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2工作联系函7份、第10页某甲公司质证意见第三行“通过某乙公司发函内容可知,双方多次对租金事宜进行过沟通”及第38页仲裁庭查明的事实第二段“某乙公司自2016年5月26日起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多次催促某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多次就租金事宜进行过沟通”可知,某乙公司持有的证据工作联系函可证明某甲公司多次就租金事宜与某乙公司进行沟通,即本案租金主张未过仲裁时效。且在2020年9月6日第一次开庭过程中,某乙公司提交了该证据作为本案被申请人证据材料,但因未按照要求整理成复印件,仲裁庭要求某乙公司庭后重新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后续某乙公司故意不按仲裁庭要求重新提交证据,导致本案裁决书第7页认定“某乙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的上述行为故意隐瞒了与本案具有较大利害关系的证据,该证据也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在撤销申请书中所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作为仲裁案件当中的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没有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证据。仲裁庭也没有强制要求某乙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某甲公司也没有要求某乙公司提供他们所不具备的相关证据。这些情况,在仲裁裁决书中已经有了充分陈述,某乙公司不存在隐瞒证据的事实,请求驳回某甲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申请人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武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23年11月2日,武汉仲裁委提出作出(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408号裁决书,裁决:(一)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有证房屋未付租金371592.29元;(二)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具体为:(1)以139347.1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以139347.1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以92898.0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前述计算标准为: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某甲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费103244元,由西大门承担97049.36元,某乙公司承担6194.64元;因仲裁费已由某甲公司预交,故某乙公司应当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连同裁决第(一)(二)项所列款项一并支付给某甲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某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某乙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现为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主张租金未过仲裁时效,应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相关证据应由某甲公司掌握并提交,某乙公司并无义务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不成立,对于此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武汉市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马海波
审 判 员陈蔚红
审 判 员陈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少杰
书 记 员张凌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