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附条件股权转让未成就 已实际履行仍生效
鲁斌
本文作者
2026[武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份“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何法院认定已生效?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双方为了控制风险,常会约定“本合同自某某条件成就时生效”。然而,当条件迟迟未“成就”,一方却已实际履行,另一方则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履约或主张返还财产,此时该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本文以一起发生在武汉的典型案件为例,围绕“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但已实际履行,能否视为合同已生效”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法律分析。
【案情回溯:一份“待获批”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3年,武汉某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股东李某与外地投资者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30%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王某。协议第三条载明:“本协议自A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签约后,王某依约支付了300万元首期款,李某也将其持有的股权证明文件交付王某,并安排王某参与公司经营。但A公司因两名股东矛盾,始终未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半年后,A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李某以“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要求王某返还股权文件并支付已使用款项的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未形成“股东会决议”,合同是否必然未生效?】
王某认为:双方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合同已生效。李某认为:协议明确约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该条件未成就,协议始终未生效。
【法律分析:条件拟制成就与合同生效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同时,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李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及转让方,负有促成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合作义务。其未能召集股东会形成决议,甚至在公司经营恶化后主动主张条件未成就,这正是典型的“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即《股权转让协议》已具备生效要件。
此外,合同双方已通过实际行为——王某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李某交付股权凭证——表明双方均认可协议已进入实际履行阶段。在合同之债领域,实际履行行为往往能补正形式要件的瑕疵,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一步强化合同已生效的效力判断。
【结语与实务启示】
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不能仅机械地依据书面条款的“字面条件”判断合同是否生效。当条件未成就系因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行为所致时,法律将通过“条件拟制成就”规则,强制认定合同生效,以防止当事人因恶意行为而得利。
对于商事主体而言,此案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 明确约定“生效条件”的内容与排除条款,避免歧义。
- 条件未成就时,如已开始履行,应补充签署《确认函》,固定双方对合同效力的确认。
- 一旦发生争议,注意收集对方阻碍条件成就的证据,以适用“视为条件已成就”规则。
相关QA
1. 问: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一直未成就,但双方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法院会综合考量。若条件未成就系合同一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所致,则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此外,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也能反映其真实意愿,通常可补正形式要件的瑕疵,认定合同已生效。
2. 问: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答:例如,约定以“办理贷款”为生效条件,但一方故意不提交材料或催促银行终止审批;又如约定以“某决议通过”为条件,但负有召集义务的一方拒不召集或故意引导否决,均可构成不当阻止。
3. 问:如果条件未成就不是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合同效力如何? 答:如果条件未成就系客观不能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且双方均无过错,则该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恢复原状)。
4. 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吗? 答:确认合同效力的请求属于确认之诉,一般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若同时涉及返还财产等给付请求,则应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5. 问: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未生效是指合同尚未产生履行效力,但合同本身已成立,仍有转化为有效的可能(如条件成就)。无效则是指合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6. 问: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需要准备合同原件、合同履行的凭证(转账记录、交付单据)、双方沟通记录(证明条件成就或对方阻碍条件成就)、以及履行行为的相关证据(如参与经营、使用资产等)。
7. 问:如果合同被确认未生效,已经支付的款项能要回来吗? 答:能。合同未生效,双方无继续履行的义务,已收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收取方应当返还。过失方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8. 问: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也能适用“附条件生效”的规则? 答:可以。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个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完全可约定附生效条件。关于条件拟制成就的规则对个人间协议同样适用。
9. 问:在武汉打这类官司,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具体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若涉及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其他一般合同纠纷,可约定管辖,无约定则按法定管辖确定。
10. 问:本案中李某主张合同未生效,为什么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视为生效”观点? 答:因为李某作为转让方,负有积极促成其附属义务(股东会决议)的合作义务。其疏于或故意不召开股东会,并在公司状况变差后主张权利,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将“股东会未通过”这一未成就状态归责于李某自身,从而视为条件已成就。
关联律师:鲁斌,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7169506
版权声明:本文由 鲁斌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