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延兵
主办律师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1328民初352号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3DD34,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2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江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延兵,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营,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90********,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垛庄镇西界牌村24号。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营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延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80142.3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4年9月30日利息为8776.77元,罚息为27168.70元,复利为0.00元,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自2024年10月0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共计116087.7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05日,原、被告在线签署了《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可通过贷款人的业务平台向贷款人申请授信额度,经贷款人审核,可在合同额度范围内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提款时具体约定以以下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为准:
一、《个人借款合同》
1.合同编号:XWODSD0202010122026118414238
2.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02月10日;
3.借款金额:8200.00元;
4.借款期限:36个月;
5.借款用途:其他消费;
6.借款利率:年利率16.2%;
罚息利率及计算方式:24.3%;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方式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7.2);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7.3.1);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复利利率及计算方式:24.3%;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7.3);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7.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按年还本;
8.合同主要条款:
借款提前到期约定: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可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11.2);
其他约定: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短信、APP、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贷款人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12.3)。
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11.2);债权实现费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9);
9.放款情况:2022年02月10日放款8200.00元;
10.首次逾期日期:2022年11月10日;
11.截止2024年09月30日尚欠本金8200.00元、利息1638.36元、罚息1533.19元、复利0元;
二、《个人借款合同》
1.合同编号:XWODSD0202010121115241163667
2.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11月24日;
3.借款金额:15300.00元;
4.借款期限:12个月;
5.借款用途:其他消费;
6.借款利率:年利率15.3%;
罚息利率及计算方式:22.95%;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方式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7.2);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7.3.1);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复利利率及计算方式:22.95%;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7.3);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7.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按年还本;
8.合同主要条款:
借款提前到期约定: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可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11.2);
其他约定: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短信、APP、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贷款人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12.3)。
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11.2);债权实现费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9);
9.放款情况:2021年11月24日放款15300.00元;
10.首次逾期日期:2022年11月24日;
11.截止2024年09月30日尚欠本金15300.00元、利息201.58元、罚息6593.54元、复利0元;
三、《个人借款合同》
1.合同编号:XWODSD0202010121053376258916
2.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05月11日;
3.借款金额:5000.00元;
4.借款期限:36个月;
5.借款用途:其他消费;
6.借款利率:年利率16.2%;
罚息利率及计算方式:24.3%;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方式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7.2);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7.3.1);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复利利率及计算方式:24.3%;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7.3);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7.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按年还本;
8.合同主要条款:
借款提前到期约定: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可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11.2);
其他约定: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短信、APP、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贷款人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12.3)。
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11.2);债权实现费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9);
9.放款情况:2021年05月11日放款5000.00元;
10.首次逾期日期:2023年04月11日;
11.截止2024年09月30日尚欠本金3333.33元、利息320.36元、罚息731.25元、复利0元;
四、《个人借款合同》
1.合同编号:XWODSD0202010121022618284926
2.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02月06日;
3.借款金额:12200.00元;
4.借款期限:36个月;
5.借款用途:其他消费;
6.借款利率:年利率16.2%;
罚息利率及计算方式:24.3%;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方式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7.2);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7.3.1);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复利利率及计算方式:24.3%;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7.3);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7.还款方式:等额本金;
8.合同主要条款:
借款提前到期约定: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可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11.2);
其他约定: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短信、APP、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贷款人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12.3)。
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11.2);债权实现费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9);
9.放款情况:2021年02月06日放款12200.00元;
10.首次逾期日期:2022年09月06日;
11.截止2024年09月30日尚欠本金6089.04元、利息794.03元、罚息2039.68元、复利0元;
五、《个人借款合同》
1.合同编号:XWODSD0202010121012386962229
2.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01月08日;
3.借款金额:50000.00元;
4.借款期限:36个月;
5.借款用途:其他消费;
6.借款利率:年利率16.2%;
罚息利率及计算方式:24.3%;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方式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7.2);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7.3.1);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复利利率及计算方式:24.3%;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7.3);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7.还款方式:等额本金;
8.合同主要条款:
借款提前到期约定: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可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11.2);
其他约定: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短信、APP、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贷款人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12.3)。
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11.2);债权实现费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9);
9.放款情况:2021年01月08日放款50000.00元;
10.首次逾期日期:2022年09月08日;
11.截止2024年09月30日尚欠本金23610.34元、利息2911.22元、罚息8127.74元、复利0元;
六、《个人借款合同》
1.合同编号:XWODSD0202010121012380041138
2.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01月07日;
3.借款金额:50000.00元;
4.借款期限:36个月;
5.借款用途:其他消费;
6.借款利率:年利率16.2%;
罚息利率及计算方式:24.3%;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方式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7.2);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7.3.1);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复利利率及计算方式:24.3%;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7.3);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7.3.2);
7.还款方式:等额本金;
8.合同主要条款:
借款提前到期约定: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可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11.2);
其他约定: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短信、APP、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贷款人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12.3)。
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11.2);债权实现费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9);
9.放款情况:2021年01月07日放款50000.00元;
10.首次逾期日期:2022年09月07日:
11.截止2024年09月30日尚欠本金23609.60元、利息2911.22元、罚息8143.3元、复利0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金融秩序正常稳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王立营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05日,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营通过滴滴打车APP滴水贷网络平台签订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通过业务平台向贷款人申请授信额度,贷款人有权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该额度申请。最终所获得的额度金额、期限等取决于贷款人的审核结果。本合同项下额度为“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内,使用贷款额度并偿还后可自动恢复并重复使用的额度。2021年1月7日,原、被告通过滴滴打车APP滴水贷网络平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其他消费,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6.2%。截止2024年9月30日尚欠本金23609.6元、利息2911.22元、罚息8143.3元;2021年1月8日,原、被告通过滴滴打车APP滴水贷网络平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其他消费,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6.2%。截止2024年9月30日尚欠本金23610.34元、利息2911.22元、罚息8127.74元;2021年2月6日,原、被告通过滴滴打车APP滴水贷网络平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本金122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其他消费,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6.2%。截止2024年9月30日尚欠本金6089.04元、利息794.03元、罚息2039.68元;2021年5月11日,原、被告通过滴滴打车APP滴水贷网络平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本金5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其他消费,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6.2%。截止2024年9月30日尚欠本金3333.33元、利息320.36元、罚息731.25元;2021年11月24日,原、被告通过滴滴打车APP滴水贷网络平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本金153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用途为其他消费,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3%。截止2024年9月30日尚欠本金15300元、利息201.58元、罚息6593.54元;2022年2月10日,原、被告通过滴滴打车APP滴水贷网络平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本金82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其他消费,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6.2%。截止2024年9月30日尚欠本金8200元、利息1638.36元、罚息1533.19元。以上合计,被告王立营尚欠本金80142.31元,最后一笔借款逾期日期为2023年4月11日。截至2024年9月30日尚欠利息为8776.77元,罚息为27168.70元。同时,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逾期罚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追索未果,因此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营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立营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王立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立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142.31元及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为标准计算,总额应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被告王立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张合利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娟
书 记 员公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