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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拆迁中砸毁自家房屋为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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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延兵 律师

鲁延兵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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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宁]拆迁现场砸自家房屋,为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一起真实案例谈“他人财物”的司法认定争议

案情引入

2026年初,[济宁]某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入尾声。被征收人王某因对补偿标准不满,在征收决定已生效、补偿款已提存公证的情况下,于夜间驾驶挖掘机将自家已腾空待拆的房屋部分墙体砸毁。后经鉴定,房屋结构受损严重,修复费用达9.8万元。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异常尖锐:王某毁坏的是“自己的”房屋,为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该房屋在征收决定生效后,是否已转化为“他人财物”?这不仅是王某一个人的困境,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

争议焦点:征收决定生效后,原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毁坏行为如何定性?

此案的核心,在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他人财物”的刑法解释。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王某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毁坏自己财物不构成犯罪。而公诉机关则认为,征收决定生效后,国家对房屋的征收权已成立,王某的物权已消灭或受限,房屋在法律上已成为“国家所有的待拆物”,王某的处分行为侵害了公共财产权。

深度分析:从“物理归属”到“法益归属”的转变

司法实践中,对“他人财物”的认定并非僵化地以不动产登记为准,而是关注财物所承载的法律关系与财产法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维度解构本案:

第一,征收决定生效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发生征收效力。此时,国家取得征收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的物权因征收而归于消灭。虽然登记簿尚未注销,但这只是行政程序的滞后,不改变实体权利归属。因此,王某的房屋在刑法评价层面,已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

第二,“自己财物”的刑法解释边界。 刑法上的“自己财物”应指不受他人所有权或占有权限制的财物。当房屋已被国家征收,王某对该房屋的占有已变为非法(或无权)占有。此时,他砸毁房屋,侵害的是国家财产权,而非在处分本人合法权益。

第三,数额认定与罪与非罪界限。 本案修复费用9.8万元,远超山东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5000元的追诉标准。即便王某对补偿不满,也应通过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救济,而不能以犯罪手段进行对抗。刑法保护法益,但同样要求救济手段的合法性。

结论

在2026年[济宁]王某案中,检察机关的观点更符合征收法律制度的本质。征收决定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原所有权人不得再以“所有权人”身份对抗国家征收权。对房屋的毁坏行为,实质上是对国家财产权的侵害。该案警示我们:法律不保护“任性”的权利行使方式,尤其是在公权力介入的特殊阶段,私力救济的边界必须让位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


相关QA

Q1:征收决定已公告,但补偿款尚未发放,房屋被砸,是否构成犯罪? A1:构成。征收决定公告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房屋权属已归国家。是否发放补偿款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但会影响补偿纠纷的民事解决。砸毁房屋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Q2:如果王某认为补偿标准太低,砸毁房屋是否属于“自力救济”? A2:不属于。自力救济仅适用于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形。补偿争议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砸毁房屋属于典型的“以违法对抗违法”,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Q3:房屋产权证还在自己名下,能否直接认定为“自己财物”? A3:不能。刑法评价的是实质法律关系,而非仅看登记外观。当征收决定生效后,登记状态的滞后性不能对抗实质上的权属转移。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类似判例认定构成犯罪。

Q4:如果王某只砸了自家房屋,未影响邻居和公共安全,是否还能入罪? A4:能。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公共安全。只要毁坏的是“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即便未危及公共安全,也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Q5:本案中,若王某仅砸毁窗户玻璃,修复费用2000元,是否构成犯罪? A5:不构成刑事犯罪。未达到“数额较大”(山东标准5000元)标准,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

Q6:若王某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补偿款已领取,随后反悔砸房,如何定性? A6:性质更为恶劣。此时不仅房屋归国家所有,王某还涉嫌诈骗(若领取补偿款后毁坏房屋以图额外补偿)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的可能性。

Q7:房屋被征收后,原住户强占拒不腾退,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A7: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制的是“侵入”行为,强占不腾退属于“拒不退出”,通常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行政强制腾退处理,不涉及该罪名。

Q8:如果王某毁坏的是他人承租的房屋,但房屋归国家所有,王某是否需要对承租人承担赔偿? A8:需要。王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所有权和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王某需对承租人的财产损失(如屋内物品、装修投入)承担赔偿责任。

Q9:[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在济宁地区是如何认定的? A9:山东省高院规定,“数额较大”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2万元。此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会有调整,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为准。

Q10:若王某在征收决定下达前,为了防止房屋被强拆而主动拆除部分结构,是否犯罪? A10:若征收决定尚未下达,房屋仍属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其拆除自己房屋属于处分自身财产,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拆除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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