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新疆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5 主办律师:魏萍

魏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疆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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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0202民初707号

原告:孙某,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新疆疆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新疆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孙某与被告新疆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缴纳)。原告孙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孙某5元。

审 判 员邓玉梅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馨萍

书 记 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