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某甲;卫某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3 主办律师:魏艳杰
魏艳杰
主办律师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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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926民初887号
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经营场所:沧州市运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xxxxxxxxxxxx。
经营者:张某,职务: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楷雯,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卫某,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婷,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与被告卫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
杂技团负担。
审判员郭明洋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