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某甲;卫某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3 主办律师:魏艳杰

魏艳杰

主办律师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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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926民初887号

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经营场所:沧州市运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xxxxxxxxxxxx。

经营者:张某,职务: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楷雯,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卫某,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婷,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与被告卫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某甲

杂技团负担。

审判员郭明洋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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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