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强、骆某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19 主办律师:魏艳杰

魏艳杰

主办律师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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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926民初1393号

原告:李某强,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骆某杰,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婷,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强与被告骆某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强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463.75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38.7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强负担。

审 判 员徐亚利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倩楠

书 记 员周新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