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有限公司肃宁支行等与天安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1 主办律师:魏艳杰

魏艳杰

主办律师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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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冀09**民初2614号

原告:刘某,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号,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鹏,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肃宁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于某,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肃宁支行、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某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红芳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靳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