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清远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9 主办律师:魏秀灵
魏秀灵
主办律师
信用卡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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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18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邝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灵,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强,广东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锦云,广东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180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仅将清远某有限公司、江某提交的证据作了列举,在没有查明任何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认为清远某有限公司与江某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从而驳回清远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180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远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9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王凯
审 判 员童伟娟
审 判 员成振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梁家惠
书 记 员伍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