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1 主办律师:魏秀灵
魏秀灵
主办律师
信用卡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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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802民初13222号
原告:某某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灵,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群。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灼,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良,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原告某某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期限届满前,原告某某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冯瑞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