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济南某公司;济南某公司;吴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6 主办律师:高艳艳
高艳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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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82民初6908号之一
原告:陈汝春,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玉兰新村8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82号鹭鸣苑5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42565C。
法定代表人:吴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C264323970W。
法定代表人:史拥军,董事长。
第三人:吴友宏,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63********。
原告陈汝春与被告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友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汝春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汝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汝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汝春负担。
审判员孙爱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琬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