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张某;荣成某公司;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7 主办律师:高艳艳

高艳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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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82民初5287号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3099号汇港名苑北区一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仁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旭,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昶,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自在香槟18号楼24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荣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悦湖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建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良,山东国曜琴岛(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永安街83号2单元203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伦,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文,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及第三人荣成某有限公司、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差价款7,332元,并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升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