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某有限公司;荣成市某有限公司荣成自来水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0 主办律师:高艳艳
高艳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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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082民初1164号
原告:荣成市某有限公司荣成自来水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负责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淑雯,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荣成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原告荣成市某有限公司荣成自来水分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某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荣成市某有限公司荣成自来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荣成市某有限公司荣成自来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晓庆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郝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