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1 主办律师:高艳艳
高艳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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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82民初4153号之一
原告:王某甲,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王某甲母亲),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亮,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朝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