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
高艳艳
本文作者
2026[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黑白合同”效力之争:备案合同与私下协议,工程款结算以哪份为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一类争议极为常见且棘手,那就是“黑白合同”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规避招投标监管或逃避税费,往往在招投标程序之外另行签订一份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合同。一旦工程款结算产生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按中标备案的“白合同”结算,另一方则坚持按实际履行的“黑合同”结算。法院到底支持哪一方?
一、典型案例场景:威海某商业综合体项目
2023年,威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对其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中标。双方随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1.2亿元,工期18个月。
然而,在签订备案合同之前,双方其实已经私下达成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将工程价款调整为固定总价1.05亿元,并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施工过程中,双方实际是按照该《补充协议》履行的。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按备案合同价格(1.2亿元)计算,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发包人则主张应按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1.05亿元)结算,认为承包人诉求超出部分无据。双方协商未果,承包人向威海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分析: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清晰:在备案合同与私下协议(即黑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究竟以哪一份为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处理此类问题的主要规则如下:
- 强制性规定优先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核心条款。
- “白合同”结算原则: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通过“黑白合同”架空招投标制度。
- 例外与补充:并非所有情况都一刀切。如果工程属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且发包人未进行招标程序,或者虽进行了招标但并未将中标合同备案,同时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法院可能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 本案的适用:本案中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既然承包人中标并备案了合同,那么这份备案合同(白合同)就是结算的“基准”。虽然双方私下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关于价款的核心条款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因此,法院大概率会支持承包人按备案合同(1.2亿元)结算的诉求。
三、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对于发承包双方而言,签订“黑白合同”不仅面临行政责任风险,更可能在结算时引发巨大争议。“白合同”是结算的“压舱石”,但“黑合同”中的进度款支付、违约金等非实质性条款若无冲突,仍可能被认定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也会影响法官心证,但结论通常不会偏离上述原则太远。
关联法律问题QA
1. 问:是不是所有工程都必须以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答: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为结算依据。但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2. 问:如果“黑合同”约定的工期更短,而“白合同”工期更长,实际施工按“黑合同”完工,是否算逾期? 答:结算依据主要是针对“价款”而言。对于工期、质量等违约责任认定,法院可能会综合考量双方真实意思及实际履行情况,不能简单套用“白合同”条款。但若涉及违约责任计算,可能仍以备案合同为原则。
3. 问:如果备案合同是固定总价,但施工中发生了设计变更,签证单上只有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没有加盖公章,有效吗? 答:签证单效力需结合合同约定判断。若合同约定签证须加盖公章,则仅签字可能效力存疑,但若该人员具有相应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且实际施工内容确实发生,法院也可能依据工程量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4. 问:发包人拖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能否主张“黑白合同”中约定的停工权? 答:若“黑合同”中的停工权约定不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悖,且符合《民法典》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承包人在履行催告程序后,可以行使停工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5. 问: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6. 问:承包人垫资施工,“黑合同”中约定的垫资利息高于备案合同,法院支持吗? 答:垫资利息属于对价条款。如果备案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利息,而“黑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保护上限(LPR),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高息部分;但若工程必须招标,结算仍以备案合同为准,故此类条款效力非常脆弱。
7. 问: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擅自使用,能否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答:是的。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承担保修责任。
8. 问:“黑白合同”均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答:若两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若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则可参照签订在后的合同结算。
9. 问:中标合同备案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工程价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有效吗? 答: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该补充协议有效,不受“黑白合同”规则的约束。
10. 问:威海地区的工程纠纷,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工程位于威海,则由威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常是工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管辖。
关联律师: 高艳艳,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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