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质量责任划分
高艳艳
本文作者
2026[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焦点分析: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质量责任如何划分?
一、场景引入:威海某商业综合体“提前营业”引发的纠纷
2026年初,威海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在主体结构完工后,发包人(威海某房地产公司)急于回笼资金,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取得消防备案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承包人(某建筑集团)交付部分商铺。承包人明确书面反对,并指出“未验收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但发包人仍于2026年3月擅自开张营业。三个月后,商户反映墙体开裂、屋面渗水,发包人遂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承包人要求赔偿全部修复费用及营业损失。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由谁承担?
二、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分析
(一)核心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的推定规则。其立法目的在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等同于放弃了验收程序,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质量风险。但规则有两个重要例外:
- 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承包人终身责任,不因擅自使用而免除;
- 承包人明知质量不合格仍恶意交付——可突破上述规则(实践中需发包人举证)。
(二)本案具体分析
在威海案例中,发包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擅自使用”的构成要件:
- 时间要件: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更未取得合格证明;
- 主观要件:承包人明确反对,发包人强行开业,具有明显过错;
- 后果要件:使用后出现墙体开裂(可能涉及主体结构)及屋面渗水(非主体结构)。
分析结论:
- 屋面渗水:属于装修、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再以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赔偿。承包人无需承担责任。
- 墙体开裂:需鉴定是否属于“主体结构问题”。若鉴定结论为基础或主体结构缺陷,承包人仍应承担终身质量责任;若非主体结构(如隔墙抹灰开裂),则视为发包人自担风险。
- 营业损失:由于营业损失系发包人自身违规经营所致(未取得消防备案擅自开业本就违法),且质量缺陷未经验收无法归责于承包人,法院通常不支持此项赔偿。
(三)实务风险提示
- 承包人的主动拒绝义务:若承包人明知发包人要使用未验收工程,仅口头反对但未留存书面记录(如监理例会纪要、律师函),法院可能认定承包人默许,从而分担部分责任。
- 发包人的过错叠加:威海案例中发包人还涉嫌违反消防法规,导致质量问题与消防验收问题交织,可能进一步削弱其主张的正当性。
三、相关问答(10组)
Q1: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楼层,剩余未使用的楼层是否也视为验收合格?
A:不视为。司法解释仅针对“使用部分”。未使用部分仍以竣工验收结论为准,发包人可继续主张该部分质量责任。
Q2:承包人如果出具了“同意先行使用”的书面承诺,还能免责吗?
A:不能完全免责。该承诺视为承包人放弃验收程序抗辩权,但发包人仍须自行承担使用后风险。若承诺中明确免除承包人责任,则按约定处理。
Q3:擅自使用后,承包人如何证明质量问题是发包人使用造成的?
A:需要举证:①使用时间点;②使用方式(如超荷载、不当改造);③第三方鉴定报告区分使用前后质量变化。保留现场照片、视频、监理日志等关键证据。
Q4:发包人擅自使用,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消防不达标),承包人可否拒绝移交?
A:可以,且应当拒绝。若继续移交,承包人可能因协助违法经营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失火罪共犯)。
Q5:擅自使用后,承包人还能否主张工程款?
A:可以。擅自使用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发包人不得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但可就有质量缺陷的部分(主体结构除外)提出反诉或抵销。
Q6: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就存在偷工减料,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还能索赔吗?
A:需区分:若偷工减料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终身责任;若仅影响非主体部分,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丧失索赔权。
Q7: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保修期是否从实际使用日计算?
A: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保修期从实际使用日或竣工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算。擅自使用视为工程交付,保修期开始计算。
Q8:威海地区法院对“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有哪些特殊之处?
A:山东高院指导意见强调“擅自使用”包括未经验收即组织活动、投放广告等商业行为。威海法院还注重审查发包人是否取得必要行政审批(如消防、规划)。
Q9:发包人擅自使用后,监理单位是否需承担责任?
A:若监理单位明知发包人违规使用未制止,也未向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因未尽监理职责被追责(行政处罚或赔偿)。
Q10:如果发包人使用后,又要求承包人配合验收,承包人可否拒绝?
A:可拒绝,理由:擅自使用已改变工程状态,验收已失去客观基础。但为促成结算,承包人可主动配合修复问题后重新验收,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关联律师:高艳艳,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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