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英、王云峰、马振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高翠波
主办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周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鑫,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云峰,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马振梅,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系王云峰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波,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仲裁委员会2017年7月16日作出的(2016)潍仲裁字第03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王云峰、马振梅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3万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864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被执行人王云峰、马振梅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
行人周英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020年7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振梅银行存款24231.86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6日,本院通过线下查询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云峰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北王国际电器数码港3-3-2号、建筑面积为597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他人,暂不能处置。
2020年10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马振梅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29000元,扣除执行费后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16000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振梅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后两年的住房公积金。
202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马振梅在潍坊银行6223××××6628账号的冻结。
2020年12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月5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案件相关执行情况。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云峰名下房产因多种原因已被抵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的被执行人王云峰名下房产已抵押他人,暂无法处置;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仲裁委员会(2016)潍仲裁字第03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怀国
审判员崔德志
审判员孙光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