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民兴、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30 主办律师:高翠波
高翠波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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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2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民兴,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波,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杨龙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和平,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本江,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诸城市。
上诉人秦民兴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徐本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秦民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徐本江偿还欠付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仅对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秦民兴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了审理认定,对徐本江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未作认定,属于遗漏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民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长明
审判员郭淑娟
审判员贾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