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12.30 主办律师:高翠波

高翠波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4民初6381号

原告:徐某,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龙,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波,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龙,被告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0月28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6万元各还3万元。该款由原告已全部偿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无论在欠条和协议书中的约定,都约定是向债权人偿还;现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原告已全部归还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存续期间贷款60000元,各还3000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本人孙某欠徐某,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保证2020年7月30日之前还清欠款。此据签字后生效,丢失不补,复印无效欠款人:孙某欠款人身份证号:×××50482019年10月28日”。后,原告独自偿还上述贷款60000元。原告替被告偿还的30000元贷款,虽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贷款的部分还款义务,原告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应负担的部分。被告虽经原告催要未还,原告徐某起诉追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徐某欠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