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科与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09 主办律师:高翠波

高翠波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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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2353号

原告:李永科,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波,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光生,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曹士军。

原告李永科与被告赵光生、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2020年11月9日,原告李永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懿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彭振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赵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