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7 主办律师:高磊

高磊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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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821民初1904号

原告:李某。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

经营者: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宋亚芬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