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临沭某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4 主办律师:高磊

高磊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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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8402号

原告:临沭县青云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沭县。

负责人:靖某,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马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原告临沭县青云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沭县青云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沭县青云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刘鹏程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文玲

书 记 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