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某民小组;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3 主办律师:高磊

高磊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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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7218号

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负责人:王某甲,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与被告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石尧山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