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某民小组;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3 主办律师:高磊
高磊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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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7218号
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负责人:王某甲,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与被告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沭县某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石尧山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