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临沭县某莲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0 主办律师:高磊
高磊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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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7047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炎飞,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沭县。
负责人:王某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临沭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2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刘鹏程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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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梁娜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