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17 主办律师:高磊
高磊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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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105民初9431号之一
原告:孙某,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孙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1954元,退还原告孙某1953元。
审判长郭晓雨
人民陪审员哈斯其其格
人民陪审员杨颖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童杰
书记员武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