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刘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6 主办律师:高磊
高磊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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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103民初7134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告:刘某,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刘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计668.0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洁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炫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