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三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昂
主办律师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0435号
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8995650D,住所地:济宁市火炬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亚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沙市三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87043869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村巷子口组102房。
法定代表人:张心远。
被告:张心远,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3月26日,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7303××××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三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心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三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心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行使,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荣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维乾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0435号
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8995650D,住所地:济宁市火炬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亚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沙市三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87043869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村巷子口组102房。
法定代表人:张心远。
被告:张心远,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3月26日,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7303××××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三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心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三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心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行使,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济宁当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荣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维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