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承朴、李为友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8.27 主办律师:高昂

高昂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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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2003号

原告:刘承朴,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为友,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原告刘承朴与被告李为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原告进行通知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承朴撤诉处理。

审判员崔宗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