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万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29 主办律师:高昂

高昂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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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民初768号

申请人:曹县万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0604412034。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东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万仁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96895796X。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广青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曹县万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7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县万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7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870.00元,由申请人曹县万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