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林、李长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11 主办律师:高昂
高昂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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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287号
原告:张培林,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长峰,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李德盈,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张培林与被告李长峰、李德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张培林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德盈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培林撤回对被告李德盈的起诉。
审判员田常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