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王某某、丹东市某协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08 主办律师:高文斌

高文斌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纠纷 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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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603民初687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高文斌,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丹东市某协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丹东市某协会、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标的额减少到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应退还原告诉讼费482.6元。

审判员王晓丹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