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6 主办律师:高文斌

高文斌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纠纷 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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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0603民初215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高文斌,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耀丹,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丹东市某某协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会会长。

被告:丹东市某某某某某某支队,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号。

负责人:张某,该支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刘鹏,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欣,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负责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满族,1987年12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丹东市某某协会、丹东市某某某某某某支队、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故返还原告482.6元(原告已预交507.6元)。

审判员曲顺意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