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连锁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某某网苑、丹东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23 主办律师:高文斌
高文斌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纠纷 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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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3民初281号
原告:某某连锁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某某网苑,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投资人:李广军,该网苑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文斌,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丹凝,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东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臧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勇,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全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政言,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攀。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连锁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某某网苑诉被告丹东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连锁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某某网苑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晓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