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蝶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1.09 主办律师:高志生
高志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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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已核验身份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2919号
原告: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4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蓉,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生,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蝶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3188号澳海东方一号四期25号楼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邱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蝶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史永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常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