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喆西、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志生
主办律师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361号
原告:王喆西,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瑞,吉林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4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生,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喆西与被告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喆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瑞、被告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高志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喆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原告支付丧葬费36000元(6000元×6月),经济补偿金48000元(6000元×8月),双倍工资66000元(6000元×11月),共计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喆西系王忠斌直系亲属(儿子),王忠斌于2014年在被告处工作,月工资6000元,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2月初,王忠斌因工作原因导致腰伤请假休息,后由于单位工作原因提前结束休息回到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不幸感染新冠病毒,导致死亡。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补偿问题,被告均已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给付,故此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长春市华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父亲死亡和被告无任何因果关系,原告所述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父亲还有妻子等其他法定继承人。
经审理查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王喆西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喆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王喆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翟国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