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款按比例折算
高志生
本文作者
2026[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问题始终是争议高发地带。特别是当工程尚未完工,合同即被解除或终止时,已完工部分究竟该按何种标准计价,往往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也是法院裁量的难点。
一、 场景引入:半拉子工程的计价之争
2024年,长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某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为8000万元,并约定工期为18个月。合同履行至第10个月,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项目全面停工。此时,承包人已完成地下室及主体结构至第12层。双方就已完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仅支付按定额计算的实际造价约4500万元,承包人则主张按固定总价比例折算,即应支付约5300万元。双方差距巨大,承包人诉至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 法律争议焦点:固定总价下的结算规则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时,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应遵循何种标准?
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三种观点:一是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二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量的定额造价,再按定额造价占总定额造价的比例折算固定总价;三是直接依据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的造价鉴定结论(按定额)结算。
目前,主流裁判规则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按比例折算”原则。
三、 深度解析:为何“按比例折算”更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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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总价包死”,无论实际成本高低,除设计变更和工程增量外,总价不变。如果直接按定额结算,则违背了双方对工程总体造价的锁定预期,可能造成“半截工程比完整工程单价更贵”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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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双方利益: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固定总价,能够有效分配市场风险。例如,钢材、混凝土等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若按定额结算,承包人可能获取超额利润;若价格下跌,则承包人可能血本无归。比例折算方式则着眼于工程完成度,更具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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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的具体操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委托鉴定机构,第一步,对已完工程量依据定额标准进行造价鉴定(得出A值);第二步,对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依据同一标准进行造价鉴定(得出B值);最终结算价款 = 固定总价 × (A/B)。这种计算方式避免了单纯依据形象进度估算比例的粗糙性,更为精确。
四、 结合本案的结论与提示
若该案进入鉴定程序,若鉴定结果为:已完工程量定额造价为4000万元,而整个工程定额总造价为7000万元,则承包人可获得的工程款应为 8000万元 × (4000/7000) ≈ 4571万元,而非承包人主张的5300万元,也非发包人主张的4500万元直接认定。
特别提示: 对于发包人而言,在解除合同时,务必及时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证据固定(如拍照、录像、监理签字确认)。对于承包人而言,应侧重于收集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以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鉴定范围扩大而承担不利后果。
QA问答
Q1: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可以要求按实结算吗? A:一般不可以。司法实践中,未完工的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采用“按比例折算”的结算方式,而非直接按实际发生的成本或定额结算。直接按实结算可能违背合同“总价包死”的初衷。
Q2:按比例折算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A:最常用的计算公式是:结算价款 = 固定总价 ×(已完工程量的定额造价 / 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定额造价)。计算基数是依据国家或地方的定额标准,而非双方实际发生额。
Q3: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导致工程量无法确认怎么办? A: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拖延验收,承包人可自行整理施工记录、监理报告等证据进行确认。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已完工工程量。
Q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还能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吗? A:可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包括剩余工程的预期利润。但需注意,该利润计算应扣除税金、管理费等尚未发生的成本,且需提供证据证明利润的确定性。
Q5:如果固定总价远低于市场价,还能按比例折算吗? A:能。固定总价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商业安排,即便低于市场价,也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折算。除非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情形,否则法院会尊重合同约定。
Q6: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固定总价中如何处理? A:对于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量,若在固定总价范围外,应单独结算。这部分费用不参与“按比例折算”,而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如清单计价)或市场信息价另行计算。
Q7:比例折算方式是否适用于所有未完工的固定总价合同? A:并非绝对。如果合同对中途解除时的结算方式有明确特别约定,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若无约定,且已完工部分无法清晰划分界面,法院可能结合具体案情采取其他方式,如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
Q8: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为由拒绝移交已完工程? A:已完工程涉及不动产,承包人不得行使留置权。若发包人未付款,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必须依法在法定期限(18个月)内向法院主张,并办理相关手续,而不能强行占据施工现场。
Q9:长春地区的法院对这类案件有特殊规定吗? A:吉林省及长春市法院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在本地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且对鉴定依据的审查较为严格。建议在当地聘请专业律师协助鉴定质证。
Q10:如何避免陷入工程款结算纠纷? A: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或中途停止时,已完工程的结算方法”。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做好月度工程量确认和进度款申报,保留好所有签证单和往来函件。
关联律师:高志生,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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