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某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12 主办律师:高小敏

高小敏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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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民终1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某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敏,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名忠,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某某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华。

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某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某某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23)闽0703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某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某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张廷贵

审 判 员邱丽琴

审 判 员江琳清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叶丽花

书 记 员叶晓桐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