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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司法认定与举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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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小敏 律师

高小敏

本文作者

行政确认 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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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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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平]合同纠纷焦点透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司法认定与举证策略

在商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调整是争议最大的“战场”之一。2026年,福建南平地区法院在审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时,均将违约方提出的“违约金过高抗辩”作为核心争议焦点。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南平某制造企业与外地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纠纷为例,深度剖析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裁判逻辑。

案情回溯: 南平A公司与福州B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逾期交货超过30日,需按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后B公司迟延交货45日,A公司诉至南平某区法院,主张违约金共计27万元。B公司抗辩称,A公司实际损失仅为因迟延投产造成的租金损失5万元,27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争议焦点解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违约金的性质与“损失范围”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何为“过分高于”?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南平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以下裁判规则:

  1. 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A公司主张的5万元租金损失仅为直接损失,其因设备未按期投入运营而丧失的订单生产利润(预期利益)亦应纳入损失考量范围。
  2.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对于故意违约的B公司,法院认为其主观过错程度较高,违约金不宜调减幅度过大。
  3. 最终裁决:法院综合A公司提交的近期同类设备投产利润率、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等证据,酌定A公司的实际损失合计为15万元。据此,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27万元违约金仍属偏高,但考虑到B公司的过错程度,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18万元(约为实际损失的1.2倍),而非直接调减至5万元。

实务警示: 该案给企业带来的启示是: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必须承担“损失较低”的举证责任,仅笼统陈述“没有损失”极难获得支持。而守约方为抵御调减风险,应提前固定损失构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损失审计报告、与下游客户的违约赔偿协议及付款凭证、同类项目的盈利预测报告等。


10组相关QA

Q1:在南平地区的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约定多少比例会被认定为“过高”? A:法律无统一固定比例。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的30%**作为参考红线。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130%,违约方请求调减的,法院通常会启动酌减程序。

Q2:合同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罚则,守约方如何主张权利? 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并用。建议选择数额较高的一项。若选择违约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还需返还定金。

Q3:对方逾期付款,我方未催收,是否影响后续主张违约金? A:不影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但可能影响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认定。若长期未主张,可能被法院认定默认放宽履行期限,违约金或仅从起诉之日倒推计算。

Q4:南平法院在判断“实际损失”时,主要采信哪些证据? A:主要包括:付款凭证、第三方审计报告、鉴定意见、上下游合同及履约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申报表、行业协会公布的行业利润标准。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Q5: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但守约方坚持按合同执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过高”的初步举证责任(如提交成本核算表证明无损失),随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守约方,守约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相当。

Q6:如果合同因一方的根本违约而被解除,守约方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A: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守约方在解除合同后仍有权主张违约金。

Q7:南平地区的基层法院与中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尺度有无明显差异? A:整体遵循同一条司法解释,但基层法院更注重个案公平与调解,调减幅度可能较大;中院作为二审,更强调裁判规则的统一性,对“过分高于”的认定趋于严格。

Q8:主张违约金一方,能否要求违约方支付律师费? A: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作为违约金损失的一部分。但在南平部分涉企纠纷中,法院会酌情将合理的律师费纳入“实现债权的费用”予以考量,需单独举证。

Q9:违约金调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诉讼时效为三年。对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对于一次性违约金,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Q10: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确认了违约金数额,事后还能反悔要求调减吗? A:难度极大。结算协议属于双方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具有合同效力。除非能证明该结算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否则法院不会再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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