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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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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小敏 律师

高小敏

本文作者

行政确认 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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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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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成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提前解除始终是实务中的“硬骨头”。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中途“闹掰”,已完工部分如何计价,往往成为诉讼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判例,聚焦“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即解除,已完成工程量按何种标准结算”这一场景进行深度剖析。

一、场景引入:一个典型的南平本地化纠纷

2024年,南平某工业园区厂房建设项目中,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800万元包干,工期10个月。施工至第4个月时,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乙公司停工并诉请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按已完工程比例折算工程款。甲公司则主张,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中途退场只能按已完工程量乘以定额单价计算,且乙公司应承担未完工程的“让利”损失。

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分歧,最终诉至法院。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仅取决于合同约定,更取决于对《民法典》第793条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

二、争议焦点:固定总价 vs. 按实结算的博弈

在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结算路径:

  1. 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算:即先确定已完成工程量(通常通过鉴定)占整个工程总工程量的比例,再用该比例乘以固定总价。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做法,符合“按约结算”的原则,避免了因中途解除导致的价格体系崩塌。
  2. 按已完工程量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即完全抛开固定总价的约定,对已完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套用地方定额及信息价。这种做法虽能反映实际成本,但破坏了双方对风险的分配,对承包人极为不利,易导致“干得多亏得多”。
  3. 综合过错与利益平衡酌情调整:法院在比例法计算的基础上,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未完工程对发包人的价值、承包人是否因提前解除获得额外利益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微调。

三、最高院司法观点与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精神及最高院公报案例倾向,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法院通常会选择第1种“按比例折算”法作为首选。

核心逻辑在于: 固定总价是基于“全部工程”这一整体的对价。当合同因一方违约等原因而解除时,不能简单地将固定总价条款视为完全作废,而应在量化的基础上恢复其“单价”属性。即工程总价款 ÷ 工程总范围 = 单位工程量的价值,再乘以实际完成量。

需要注意的例外情况:如果完成的部分明显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或属于“半成品”,且发包人难以利用,法院可能会参考合同约定,在比例折算的基础上适当下调,以反映发包人获得的实际价值。

四、给施工企业的实务指引(以南平地区为例)

  1. 证据固定是关键:中途解除纠纷,工程量鉴定是重中之重。施工日志、监理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照片视频需及时完整保存。
  2. 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务必在法定18个月期限内(自应当给付之日起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否则胜诉后可能面临执行落空。
  3. 慎用“撤场”动作:在法院未判决解除或双方未达成一致前,单方撤场可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若发包人违约,建议通过发送律师函催告,并明确表态停工系行使不安抗辩权。

总结: 在2026年法律框架及最新司法政策导向下,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已从“一刀切”转向更精细化的“比例折算+过错修正”模式。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缔约之初就应明确约定中途解除的计价条款,避免事后因鉴定与诉讼耗费巨大成本。


Q&A 相关法律问答

Q1:固定总价合同没干完,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按定额标准扣减承包人的利润? A1:无权单方扣减。司法实践主流是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比例×固定总价”进行折算,该比例中已包含利润与风险;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中途解除则按定额据实结算并让利,否则不能重复扣减。

Q2:如果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按比例折算工程款吗? A2:不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已完工程必须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发包人才负有支付对应价款的义务。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Q3:承包人中途退场,发包人能否没收履约保证金? A3:需看合同约定及违约原因。若因发包人未付进度款导致停工断电,承包人系合法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发包人无权没收;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单方离场,则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请求法院调减(一般以不超过损失的30%为上限)。

Q4:如何确定“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 A4:主要依靠司法鉴定。通常由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后,套用定额算出已完工程造价,再以该造价除以按定额标准计算的“合同完备状态下的工程总造价”,得出完成比例。

Q5: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远远低于成本价,中途解除能否要求调增总价? A5:除符合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情形外,一般不予调增。固定总价是市场主体对风险的分配,法院不会仅因承包人报价失误或亏损就调整合同对价。

Q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从何时起算? A6: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则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若合同解除或终止,则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需在18个月内行使。

Q7:承包人起诉时未主张优先受偿权,执行阶段还能要求优先分配吗? A7:必须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或至少在执行程序中(最迟于执行分配方案确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未主张,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益。

Q8: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能否主张工程款? A8:可以,但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只要承包人有施工事实且质量合格,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可以请求参照合同(能证明的约定)或按当地定额标准支付工程款。

Q9: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频繁变更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固定总价还能调整吗? A9:可以。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包干范围,承包人若能证明该变更系发包人指令且双方未就价款达成一致,可依据实际完成量向发包人主张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此时固定总价不再适用于增加部分。

Q10:南平本地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审判周期一般多长? A10:因需要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等专业程序,审理周期较长。一审审限通常为6个月,但经批准可延长;若涉及复杂鉴定,往往需要1年半以上的时间。建议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或通过诉前调处机制缩短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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