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日嘎拉、那日苏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娃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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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内0425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日嘎拉,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大专文化,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乌拉苏太嘎查原党支部书记,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乌拉苏太嘎查一组。2018年11月7日被中共克什克腾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11月7日由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克什克腾旗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吉布哈,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人那日苏,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初中文化,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乌拉苏太嘎查原嘎查达,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乌拉苏太嘎查。2018年11月7日被中共克什克腾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11月7日由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克什克腾旗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高娃,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哈斯宝力格,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日木图,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初中文化,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乌拉苏太嘎查原副嘎查达,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2018年11月7日被中共克什克腾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格日勒朝格图,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以克检公诉刑诉(2018)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日嘎拉、那日苏、吉日木图犯贪污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日嘎拉及其辩护人吉布哈,被告人那日苏及其辩护人高娃、哈斯宝力格,被告人吉日木图及其辩护人格日勒朝格图,翻译人员白嘎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按照国家惠农惠牧政策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从2011年开始在全区农村牧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项目,从2011年实施至2015年为一个阶段。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要以1997年、2008年两次落实、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中农牧民承包到户的草牧场面积为基础,补奖项目的补贴对象为具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者联户经营权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农牧户、农牧工。项目实施的程序是由嘎查村把农牧民承包的草牧场面积统计上报苏木乡镇,再由苏木乡镇上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补贴款直接发放至农牧民“一卡通”中。
2011年,被告人吉日嘎拉、那日苏、吉日木图分别担任达日罕乌拉苏木乌拉苏太嘎查党支部书记、嘎查达、副嘎查达,在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由各嘎查统计上报牧户草牧场面积过程中,共同商议决定将本嘎查不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牧民的草牧场或集体的草牧场在20户牧民名下上报,让这些牧民领取草牧场补贴资金。同时共同商议决定在被告人吉日嘎拉、那日苏及二人妻子、女儿名下,在被告人吉日木图名下虚增草牧场面积共99536亩,套取补贴用于化解为嘎查垫付的债务。自2011年至2015年,三被告人共套取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417191.23元,被告人吉日嘎拉于2013年至2016年私下在妻子、女儿名下套取冬季取暖补贴款4800元。其中255236.71元用于化解嘎查债务,偿还吉日嘎拉、那日苏为嘎查垫付的开支255236.71元,剩余补贴款66216.90元被吉日嘎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48534.90元被那日苏用于个人日常开支;52002.72元被吉日木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综上,被告人吉日嘎拉参与贪污补贴款人民币166754.52元,被告人那日苏参与贪污补贴款人民币161954.52元,被告人吉日木图参与贪污补贴款人民币161954.52元。案发后,收缴赃款人民币167636.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日嘎拉、那日苏、吉日木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巴某、苏某、浩某、毕某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变动轨迹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任职证明、议定事项通知书、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检查、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罚没款专用收据、死亡注销证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的通知、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进一步完善牧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关于呈送《克什克腾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报告、草牧场承包合同复印件、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责任书、达日罕乌拉苏木乌拉苏太嘎查草原双权一制基本情况公示表、牧户生产资料补贴过录表、达日罕乌拉苏木乌拉苏太嘎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草畜平衡奖励清册、补贴项目资金发放清册、一卡通帐号明细表、住院病例、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供应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嘎查干部工资表、嘎查经费发放表、记帐凭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发票、收据、借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账、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支票存根、嘎查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经手用款明细、借款借据、贷款本息收回发票、证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日嘎拉、那日苏、吉日木图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吉日嘎拉系经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故其辩护人提出吉日嘎拉系自首的意见不能成立,提出指控的贪污款中部分用于嘎查支出的意见,因无其他证据证实,且与在案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因三被告人共同商议并决定虚报草牧场面积,骗取草牧场补贴,三被告人有共同贪污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故那日苏的辩护人辩护不是共同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吉日嘎拉、那日苏、吉日木图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日嘎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那日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吉日木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臧瑞清
审判员管晓慧
人民陪审员王贵林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沙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