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君与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丹锡高速经锡公路锡盟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03.20 主办律师:高娃

高娃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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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502民初563号

原告:张茂君,男,汉族,1960年5月16日出生,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娃,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谷天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丹锡高速经锡公路锡盟项目部,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7号。

负责人:马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君与被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丹锡高速经锡公路锡盟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君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君自愿撤诉系其对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茂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茂君负担。

审判员乌日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迪